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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学校杂谈] 北化工大学生放火获刑3年 称为发泄心中不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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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5 11:1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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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读中学时因成绩好受关注,上大学后却感到被忽视,又因考试作弊被留校察看,北京化工大学大四生田明(化名)为发泄心中不快,在宿舍楼卫生间抽烟后将卫生间杂物点燃。记者昨日获悉,朝阳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田明有期徒刑3年。
  >>指控
  学生放火烧厕所
 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,今年22岁的田明为北京化工大学大四生,今年5月9日2时40分,在该校宿舍6号楼4层一男厕所内,为发泄心中不满,田明用打火机将男厕隔断间内的杂物点燃,造成整个男厕PVC管道全部烧断,电路烧毁及6号楼学生宿舍厕所无法使用。
  经鉴定,北京化工大学损失3730元。
  朝阳区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物证照片、证人证言及田明供述等证据,认为田明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,并建议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4年。
  >>供述
  感觉不快为发泄
  田明对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  庭上,田明辩称自己主观上并没有放火的直接故意。他说,事发前,他起床上卫生间,还点了根烟。自己中学时成绩好,很受关注,高考成绩是全校第5名。可上大学后感觉得不到关注,一次考试作弊,还因作弊被处罚,毕业可能拿不到毕业证和学位证,心中一直不快,当看到厕所隔断间里堆放着几个编织袋,内有塑料瓶、废纸箱等杂物时,心态一时失衡,就点燃了编织袋,“就觉得点燃这些东西,是一种发泄,感觉挺痛快的。”
  田明称,看见火烧起来后,就回宿舍假装睡觉,后来就有同学敲门说着火了,自己同数百名同学一起被疏散下楼,“基本上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,后果很严重。”
  田明的辩护律师辩称,田明主观上是为了发泄心中不满,且其放火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,没有危害公共安全,不构成放火罪,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。另外,田明家人赔偿了经济损失,学校还发函表示谅解,故建议能从轻处罚并缓刑。
  >>审理
  已危害公共安全
  朝阳法院认为,田明深夜在学生宿舍楼内放火,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,构成放火罪,田明犯罪动机及其主观上是否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,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。
  鉴于田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赔偿了相关损失,故对其从轻处罚,以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。
发表于 2013-11-25 12:42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是怎么了,宣泄也不能影响到他人啊
发表于 2013-11-25 13:34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宣泄的方式很危险,也很极端
发表于 2013-11-26 08:28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点理智都没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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