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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学校杂谈] 大学女生网上开玩笑要"背炸药包炸学校"民警被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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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3-11-20 14:09:24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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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宁某高校一名女生在“双十一”时,在网上购买了一个书包,在收到货后,因有同学说这包看起来像炸药包,于是,该女生就在QQ空间里发布这样一条玩笑信息:“明天我背着炸药包去炸学校……”该信息被网友转发,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。11月19日,江南警方对该女生作出行政罚款的决定。
  高校女生小丽(化名)“双十一”时网购了一个书包,书包到货后,舍友看到,便开玩笑说“这个书包怎么像个炸药包一样”。小丽也跟着开玩笑说“那明天我就背着这个炸药包去炸学校”。11月18日凌晨零时许,小丽还意犹未尽地将玩笑发表在自己QQ空间。该信息保留至11月18日凌晨下午6时许,有网友跟帖回复转发后,小丽意识到玩笑开得太大了就把发表的信息删除了。
  但由于该条信息被网友回复,引起了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民警的注意并展开调查。经调查,小丽所在的学院老师和同学均反映小丽平时表现良好,与学校师生之间没有矛盾。
  经民警教育,小丽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同时考虑到小丽还是在校学生,11月19日,民警依法对小丽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。同时,要求小丽本人也作出了深刻检讨并在网上澄清事实。民警就此提示,网民在上网时有言论自由,但发表言论时也要注意分寸,不要因为过激言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。
  近日,南宁警方连续处置了两起网民在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信息案件,一些故意散布虚假谣言信息的不法人员被依法处理。
  案件回放:网上发布“爆炸”信息被依法拘留
  近日,19岁男子何某因为好玩,在新浪微博上发文称打算于某月某日前往南宁火车站引爆炸弹。南宁铁路公安处民警迅速行动,找到了何某,后根据属地原则交由地方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天。
  今年6月份的一天,钟某在微博上发文称“某国恐怖分子携带大量炸药窜上列车,如发现就地击杀”。经南宁铁路公安处民警了解,原来钟某的一位朋友要从长沙坐火车到南宁,因这个朋友的长相酷似某国人,钟某抱着开玩笑的心理,在腾讯微博上发布了那条消息。后钟某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。
  警方点评:传播快,受众广,网络虚假恐怖言论危害大
  南宁警方表示,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,有些网民在这个自由而又虚拟的空间里信马由缰,以为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,法律也管不到,自己也不用负责任。其实,网上言论与现实生活中的言论一样,只要散布足以影响公共秩序、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都要负法律责任。因此,网民在上网的时候不能为了贪图好玩、博取关注度而发布一些虚假恐怖信息,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、法规。
  如今,网络发达,信息传播快、范围广,加上很多网民缺乏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,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言行会带来多大的危害。如果有网民在网上发布了虚假恐怖信息,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恐慌,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,甚至引发无法预知的后果。
  有统计分析,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网民中一部分是因为幼稚无知不懂法律导致的。生活中有些人喜欢开玩笑,甚至乱发一些虚假短信,但如果虚假信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,就触犯了法律。
  链接:相关法律规定
  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: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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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3-11-20 14:59:09 | 只看该作者
有点无语~~~~  其实小孩子们都是说着玩的  虽说影响不好  谁小时候没说过几句无知的话·~
板凳
发表于 2013-11-20 15:29:32 | 只看该作者
这个孩子也太……
地板
发表于 2013-11-21 08:41:58 | 只看该作者
看来不能在网上瞎说,影响力太大太快了。
5
发表于 2014-1-15 16:06:04 | 只看该作者
传播快,受众广,网络虚假恐怖言论危害大。
6
发表于 2014-1-16 09:50:01 | 只看该作者
7
发表于 2014-1-16 09:51:21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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